|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泾阳县农产品销售经纪人协会
第二条
泾阳县农产品销售经纪人协会是我县农村经纪人自愿联合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发展农村产业,传递农业产、供、销信息,培养新型农村经纪人,搞活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振兴地方泾济,搞好服务,全面实现二O二O年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在陕西省经纪人协会领导下,接受县蔬菜中心监督管理,业务受泾云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云阳蔬菜市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配合全县农产品市场搞好销售,宣传当地农产品品种,上市量价格,为各地农产品经销客商提供各种服务。
(二)组织农村行业经纪人培训、学习,普及经纪人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三)协助农产品流通销售,修定完善农产品销售、代办、运输各类合同文书。
(四)协调行业经纪人业务存在问题,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利用网络宣传经纪人扩大业务范围。
(七)提供信息服务、收集、发布全国各地农产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为搞活农产品流通服务。
(八)组织发展本行业流通中介服务工作,开展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从使农产品信息、销售、贩运行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从事经纪活动工作。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职业道德,诚信为客户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讨论,初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有建议和批评权。
(四)参加协会培训,经纪交流活动。
(五)优惠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会员合法权益得到侵犯时,本会给予协助申诉和维护。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重视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四)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协会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其决议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协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三年。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其职责: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年度经费报告,监督协会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农产品经营销售及管理工作业务素质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四)政治上无污点。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权利。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能超过二届。
第二十条
会长职权:
(一)召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人选。
(四)检查协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财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开展日常业务,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审批接纳会员。
(三)负责日常经费开支。
(四)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补助。
(二)会费。
(三)开展有偿服务。
(四)社会赞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收入用于协会发展,开展业务,不能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计、出纳(兼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修改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县民政局登记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执行。
第三十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县民政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二OO七年元月十四日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