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4]14号

关于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的通知
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机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抽样检验行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见附件),现予印发。本规范包括七个部分:第1部分
通则,第2部分 蔬菜,第3部分粮油,第4部分
水果,第5部分 茶叶,第6部分
畜禽产品,第7部分 水产品。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无公害农产品
抽样 规 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前 言
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范,确保样品的检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 第1部分: 通则;
—— 第2部分: 蔬菜;
—— 第3部分: 粮油;
—— 第4部分: 水果;
—— 第5部分: 茶叶;
—— 第6部分:畜禽产品;
—— 第7部分:水产品。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1部分:通
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
基本原则
2.1.1
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1.2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2.1.3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2.2
人员
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抽样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2.3
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2.4
工具
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
方法
3.1
无公害农产品
蔬菜抽样
按《第2部分:蔬菜》执行。
3.2无公害农产品
粮油抽样
按《第3部分:
粮油》执行。
3.3
无公害农产品
水果抽样
按《第4部分:水果》执行。
3.4
无公害农产品
茶叶抽样
按《第5部分:
茶叶》执行。
3.5
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产品抽样
按《第6部分:畜禽产品》执行。
3.6无公害农产品
水产品抽样
按《第7部分:水产品》执行。
4
记录
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抽样单见附录1。
5
样品封存
5.1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5.2
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5.3
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
样品运输
6.1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6.2
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6.3
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第2部分:蔬 菜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以及样品制备。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2.1.1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2.1.2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随机抽取样品数。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3方法
3.1
抽样时间
3.1.1生产地
抽样时期要根据作物不同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蔬菜抽样应安排在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时间应选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者下午15时~17时。雨后不宜抽样。
3.1.2
批发市场
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3.1.3
农贸市场 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1.4
超市
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2抽样量
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3
kg,单个个体超过500
g的如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取3个~5个个体。
3.3
抽样单元
3.3.1
生产地
当蔬菜基地面积小于10 hm2时,每1
hm2~3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当蔬菜基地面积大于10
hm2,每3 hm2~5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
3.3.2
批发市场
在同一市场中,应尽量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3.3.3
农贸市场和超市
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
3.4
抽样方式
3.4.1
生产地
每个抽样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应少于5点,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左右,随机抽取该范围内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3.4.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随机抽取,如有可能,应从样品的不同位置抽取。
3.5
抽样部位
搭架引蔓的蔬菜,均取中段果实;叶菜类蔬菜去掉外帮;根茎类蔬菜和薯类蔬菜取可食部分。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此外,样品应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经匀浆处理后的样品短期保存(2d~3d)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
℃低温冰箱中。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7
样品制备
7.1
样品制备场所
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7.2
制备工具和容器
7.2.1
新鲜样品: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7.2.2
干样品: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等。
7.2.3
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量而定。
7.3
样品制备
7.3.1新鲜样品: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2
干样品(一般用于重金属的测定):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105
℃加热15 min杀酶,然后在60
℃~70 ℃条件下干燥24 h~48
h。干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内,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然后将样品用不锈钢磨、旋风磨或玛瑙研钵进行加工,使全部样品通过40目~60目尼龙筛,混合均匀后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3
制样工具: 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制样工具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第3部分:粮
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3.1
组批
3.1.1
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
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
3.2.1
生产基地抽样
3.2.1.1
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
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表1
生产基地抽样量
|
产量(kg/hm2) |
抽样量(kg) |
|
<7500 |
150 |
|
7500~15000 |
300 |
|
>15000 |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
3.2.1.3
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表2
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 (单位:%)
|
小麦 |
北方冬小麦 |
12.5 |
|
南方冬小麦 |
12.5 |
|
春小麦 |
13.5 |
|
大豆 |
东北、华北地区 |
13.0 |
|
其他地区 |
14.0 |
|
玉米 |
东北、内蒙、新疆地区 |
18.0 |
|
其他地区 |
14.0 |
|
大米 |
早籼米、籼糯米 |
14.0 |
|
晚籼米① |
一类地区 |
14.0 |
|
二类地区 |
14.5 |
|
早粳米、粳糯米 |
14.5 |
|
晚粳米 |
六省区② |
14.5 |
|
其他地区 |
15.5 |
|
花生果 |
桂、粤、闽 |
9.0 |
|
其他地区 |
10.0 |
|
花生仁 |
桂、粤、闽 |
8.0 |
|
其他地区 |
9.0 |
|
蚕豆 |
江、浙、沪 |
14.5 |
|
其他地区 |
13.5 |
|
绿豆 |
13.5 |
|
芝麻 |
8.0 |
|
油菜籽 |
8.0 |
注:①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3.2.2
流通领域抽样
3.2.2.1
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边缘点距墙50cm。
c)分层:粮堆高度在2m~3m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m~20cm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处,中层在中间。堆高在3m~5m时,应分四层。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
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
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1)
S
— 取样包数
n
— 样品总包数
3.3
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记录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6.1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湿度<60%。
第4部分:水
果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抽样人员应预先准备好手套、不锈钢剪(刀)、采果袋、保鲜袋、果箱、标签和封条等抽样工具,并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3.1
组批
同一生产企业或基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或同一成熟度的水果产品为一个抽样对象。
3.2
抽样
3.2.1
生产基地抽样
3.2.1.1
抽样时间
抽样时期要根据不同品种水果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一般选择在全面采收的前3d~5d进行,抽样时间应选择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下午的15时~17时。
3.2.1.2
抽样量
根据生产抽样对象的规模、布局、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抽样点,抽样点应不少于5个。在每个抽样点内,根据果园的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棋盘法或蛇行法随机多点采样。每个抽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
表1
生产基地抽样量
|
产量(kg/hm2) |
抽样量(kg) |
|
<7500 |
150 |
|
7500~15000 |
300 |
|
>15000 |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
3.2.1.3
抽样方法
乔木果树,在每株果树的树冠外围中部的迎风面和背风面各取一个果实;灌木、藤蔓和草本果树,在树体中部采取一个或一组果实,果实的着生部位、果个大小和成熟度应尽量保持一致。对已采收的抽样对象,以每个果堆、果窖或贮藏库为一个抽样点,从产品堆垛的上、中、下三层随机抽取样品。
3.2.2
包装产品抽样
按GB
8855 5.2.1的规定。
3.2.3
散装产品抽样
按GB
8855 5.2.2的规定。
3.3
样品缩分
将所有样品混合在一起,分成三份,分别进行缩分,每份样品应不少于实验室样品取样量。实验室样品取样量按GB
8855 5.4的规定。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第5部分:茶
叶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
组批
3.1.1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3.1.2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方法
3.2.1
茶园抽样
3.2.1.1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3hm2,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67 hm2以上,每增加33
hm2(不足33hm2者按33
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3.2.1.2
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随机在抽样点采摘1kg鲜叶样品。对多个抽样点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鲜叶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2
进厂原料抽样
3.2.2.1
抽样量
<50kg,抽样1kg;
50kg~100
kg,抽样2kg;
100 kg~500kg,每增加50
kg(不足50 kg者按50
kg计)增抽1kg;
500 kg~1000kg,每增加100
kg(不足100 kg者按100
kg计)增抽1kg;
1000 kg以上,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计)增抽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3.2.2.2
抽样步骤
对已采摘,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每一件抽取样品1kg,对多件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
包装产品抽样
3.2.3.1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件,抽样一件;
6件~50件,抽样两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2.2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后,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4
紧压茶产品抽样
3.2.4.1
抽样量
按3.2.3.1的规定。
3.2.4.2
抽样步骤
3.2.4.2.1
砖茶、饼茶抽样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1个(块)~2个(块),除供现场检查外,单重在500g以上的,留取3个(块);500g以下的,留取5个(或块),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检验用。
3.2.4.2.2
捆包的散茶抽样
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第6部分:畜禽产品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1
肉类:不锈钢刀具、自带封口的食品卫生塑料包装袋、低温样品保存箱(盒)、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2
蛋类:洁净卫生的格状专用盛蛋盘、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3
奶类:搅拌棒、取样器、温度计、塑料密封采样瓶、低温存奶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4
蜂蜜:取样杆,取样瓶、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3
方法
3.1
组批
3.1.1
饲养场
以同一养殖场、养殖条件相同、同一天或同一时段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3.1.2
屠宰场
以来源于同一地区、同一养殖场、同一时段屠宰的动物为一检验批。
3.1.3
冷冻(冷藏)库
以企业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3.1.4
市场
以产品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3.2
饲养场抽样
3.2.1
蛋
随机在当日的产蛋架上抽样。样品应尽可能覆盖全禽舍,将所得的样品混合后再随机抽取,鸡、鸭、鹅蛋取50枚,鹌鹑蛋、鸽蛋取250枚,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2.2
奶
每批的混合奶经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样品量不得低于8L,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2.3
蜂蜜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10%的蜂群,每一群随机取1张未封蜂坯,用分蜜机分离后取1kg蜜,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
屠宰场抽样
3.3.1
屠宰、分割线上抽样
3.3.1.1
猪肉、牛肉、羊肉的抽样
根据每批胴体数量,确定被抽样胴体数(每批胴体数量低于50头时,随机选2头~3头;51头~100头时,随机选3头~5头;100头~200头时,随机选5头~8头;超过200头,随机选10头)。从被确定的每片胴体上,从背部、腿部、臀尖三部位之一的肌肉组织上取样,每片取样2kg
,再混成一份样品,样品总量不得低于6kg,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1.2
猪肝的抽样
从每批中随机取5个完整的肝脏,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1.3
鸡、鸭、鹅、兔的抽样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去除内脏后的整只禽(兔胴体)体5只,每只重量不低于500g,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1.4
鸽子、鹌鹑的抽样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去除内脏后的30只整体,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2
冷冻(冷藏)库抽样
3.3.2.1鲜肉:成堆产品在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布设采样点,从采样点的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块肉混为一个样品;吊挂产品随机从3~5片胴体上取若干小块肉混为一个样品,每份样品总重不少于6kg,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2.2
冻肉:500g以下的小包装,同批同质随机抽取10包以上;
500g以上的包装,同批同质随机抽取6包,每份样品不少于6kg,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冻片肉抽样方法同鲜肉。
3.3.2.3整只产品:鸡、兔等为整只产品时,在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完整样品5只(鸽子、鹌鹑为30只),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4
蜂蜜加工厂(场)取样
3.4.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0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志、产地规格和等级等等。
3.4.2
取样数量
蜂蜜加工厂(场)取样数量见表1。
表1
蜂蜜加工厂(场)取样数量表
|
批量(件) |
最低取样数(件) |
|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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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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