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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4]14


 

关于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的通知

 

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省级承办机构、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机构: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抽样检验行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中心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见附件),现予印发。本规范包括七个部分:第1部分 通则,第2部分 蔬菜,第3部分粮油,第4部分 水果,第5部分 茶叶,第6部分 畜禽产品,第7部分 水产品。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无公害农产品

抽样 规 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

 

 

 

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范,确保样品的检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 第1部分: 通则;

—— 第2部分: 蔬菜;

—— 第3部分: 粮油;

—— 第4部分: 水果;

—— 第5部分: 茶叶;

—— 第6部分:畜禽产品;

—— 第7部分:水产品。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1部分: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要求

2.1 基本原则

2.1.1 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1.2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2.1.3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2.2 人员

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抽样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2.3 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2.4 工具

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 方法

3.1 无公害农产品  蔬菜抽样

按《第2部分:蔬菜》执行。

3.2无公害农产品  粮油抽样

按《第3部分: 粮油》执行。

3.3 无公害农产品  水果抽样

    按《第4部分:水果》执行。

3.4 无公害农产品  茶叶抽样

    按《第5部分: 茶叶》执行。

3.5 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产品抽样

    按《第6部分:畜禽产品》执行。

3.6无公害农产品  水产品抽样

    按《第7部分:水产品》执行。

4 记录

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抽样单见附录1

5 样品封存

5.1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5.2 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字盖章。

5.3 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样品运输

6.1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6.2 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6.3 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2部分:蔬 菜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以及样品制备。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2.1.1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2.1.2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随机抽取样品数。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则》执行。

3方法

3.1 抽样时间

3.1.1生产地  抽样时期要根据作物不同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蔬菜抽样应安排在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时间应选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者下午15时~17时。雨后不宜抽样。

3.1.2 批发市场  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3.1.3 农贸市场  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1.4 超市  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3.2抽样量

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3 kg,单个个体超过500 g的如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取35个个体。

3.3 抽样单元

3.3.1 生产地  当蔬菜基地面积小于10 hm2时,每1 hm23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当蔬菜基地面积大于10 hm2,每3 hm25 hm2设为一个抽样单元。

3.3.2 批发市场  在同一市场中,应尽量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3.3.3 农贸市场和超市  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

3.4 抽样方式

3.4.1 生产地  每个抽样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应少于5点,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左右,随机抽取该范围内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3.4.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随机抽取,如有可能,应从样品的不同位置抽取。

3.5  抽样部位

搭架引蔓的蔬菜,均取中段果实;叶菜类蔬菜去掉外帮;根茎类蔬菜和薯类蔬菜取可食部分。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此外,样品应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经匀浆处理后的样品短期保存(2d3d)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 ℃低温冰箱中。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执行。

7 样品制备

7.1 样品制备场所

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7.2 制备工具和容器

7.2.1 新鲜样品: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7.2.2 干样品: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等。

7.2.3 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量而定。

7.3 样品制备

7.3.1新鲜样品: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或将取后的样品用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2 干样品(一般用于重金属的测定):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105 ℃加热15 min杀酶,然后在60 ℃~70 ℃条件下干燥24 h48 h。干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内,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然后将样品用不锈钢磨、旋风磨或玛瑙研钵进行加工,使全部样品通过40目~60目尼龙筛,混合均匀后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7.3.3 制样工具: 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制样工具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3部分:粮 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3.1 组批

3.1.1 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3.1.2 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

3.2.1 生产基地抽样

3.2.1.1 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3d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3.2.1.2 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5个。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该抽样量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食部分。

 

1 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 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2)。水分测定方法为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2   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       (单位:%

小麦

北方冬小麦

12.5

南方冬小麦

12.5

春小麦

13.5

大豆

东北、华北地区

13.0

其他地区

14.0

玉米

东北、内蒙、新疆地区

18.0

其他地区

14.0

大米

早籼米、籼糯米

14.0

晚籼米

一类地区

14.0

二类地区

14.5

米、糯米

14.5

六省区

14.5

其他地区

15.5

花生果

桂、粤、闽

9.0

其他地区

10.0

花生仁

桂、粤、闽

8.0

其他地区

9.0

蚕豆

江、浙、沪

14.5

其他地区

13.5

绿豆

13.5

芝麻

8.0

油菜籽

8.0

注:①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②.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3.2.2 流通领域抽样

3.2.2.1 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不超过50m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5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两个点为共有点。边缘点距墙50cm

c)分层:粮堆高度在2m3m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10cm20cm处,下层在距地面20cm处,中层在中间。堆高在3m5m时,应分四层。堆高在2m以下或5m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2 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00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3.2.2.3 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2kg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2kg

 

           (1)

S — 取样包数

n — 样品总包数

3.3 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2kg

4记录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6.1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2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3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湿度<60%

 

4部分:水 果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抽样人员应预先准备好手套、不锈钢剪(刀)、采果袋、保鲜袋、果箱、标签和封条等抽样工具,并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3.1 组批

    同一生产企业或基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或同一成熟度的水果产品为一个抽样对象。

3.2 抽样

3.2.1 生产基地抽样

3.2.1.1 抽样时间

抽样时期要根据不同品种水果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一般选择在全面采收的前3d5d进行,抽样时间应选择在晴天上午的9时~11时或下午的15时~17时。

3.2.1.2 抽样量

    根据生产抽样对象的规模、布局、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抽样点,抽样点应不少于5个。在每个抽样点内,根据果园的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棋盘法或蛇行法随机多点采样。每个抽样点的抽样量按表1执行。

 

1 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2%比例抽取

 

3.2.1.3 抽样方法

乔木果树,在每株果树的树冠外围中部的迎风面和背风面各取一个果实;灌木、藤蔓和草本果树,在树体中部采取一个或一组果实,果实的着生部位、果个大小和成熟度应尽量保持一致。对已采收的抽样对象,以每个果堆、果窖或贮藏库为一个抽样点,从产品堆垛的上、中、下三层随机抽取样品。

3.2.2 包装产品抽样

    GB 8855 5.2.1的规定。

3.2.3 散装产品抽样

    GB 8855 5.2.2的规定。

3.3 样品缩分

将所有样品混合在一起,分成三份,分别进行缩分,每份样品应不少于实验室样品取样量。实验室样品取样量按GB 8855 5.4的规定。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部分:茶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人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工具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方法

3.1 组批

3.1.1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个抽样单位。

3.1.2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3.2 抽样方法

3.2.1 茶园抽样

3.2.1.1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1kg样品。抽样点数量按下列规定:

3hm2,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每增加7 hm2(不足7 hm2者按7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67 hm2以上,每增加33 hm2(不足33hm2者按33 hm2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3.2.1.2 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随机在抽样点采摘1kg鲜叶样品。对多个抽样点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鲜叶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2 进厂原料抽样

3.2.2.1 抽样量

50kg,抽样1kg

50kg100 kg,抽样2kg

100 kg500kg,每增加50 kg(不足50 kg者按50 kg计)增抽1kg

500 kg1000kg,每增加100 kg(不足100 kg者按100 kg计)增抽1kg

1000 kg以上,每增加500 kg(不足500 kg者按500 kg计)增抽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3.2.2.2 抽样步骤

    对已采摘,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每一件抽取样品1kg,对多件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1kg。样品及时干燥,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 包装产品抽样

3.2.3.1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件,抽样一件;

6件~50件,抽样两件;

50件~500件,每增加50件(不足50件者按50件计)增抽一件;

500件~000件,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者按100件计)增抽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者按500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样件数。

3.2.3.2 抽样步骤

3.2.3.2.1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250g,混匀所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3.2.2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后,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250g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g1000g,分装3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3.2.4 紧压茶产品抽样

3.2.4.1 抽样量

3.2.3.1的规定。

3.2.4.2 抽样步骤

3.2.4.2.1 砖茶、饼茶抽样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1个(块)~2个(块),除供现场检查外,单重在500g以上的,留取3个(块);500g以下的,留取5个(或块),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检验用。

3.2.4.2.2 捆包的散茶抽样

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 记录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样品封存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1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部分:畜禽产品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2.1 基本原则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

    按《第一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2.4.1 肉类:不锈钢刀具、自带封口的食品卫生塑料包装袋、低温样品保存箱(盒)、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2 蛋类:洁净卫生的格状专用盛蛋盘、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3 奶类:搅拌棒、取样器、温度计、塑料密封采样瓶、低温存奶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4 蜂蜜:取样杆,取样瓶、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3 方法

3.1 组批

3.1.1 饲养场

以同一养殖场、养殖条件相同、同一天或同一时段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3.1.2 屠宰场

以来源于同一地区、同一养殖场、同一时段屠宰的动物为一检验批。

3.1.3 冷冻(冷藏)库

以企业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3.1.4 市场

以产品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3.2 饲养场抽样

3.2.1

随机在当日的产蛋架上抽样。样品应尽可能覆盖全禽舍,将所得的样品混合后再随机抽取,鸡、鸭、鹅蛋取50枚,鹌鹑蛋、鸽蛋取250枚,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2.2

每批的混合奶经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样品量不得低于8L,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2.3 蜂蜜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10%的蜂群,每一群随机取1张未封蜂坯,用分蜜机分离后取1kg,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 屠宰场抽样

3.3.1 屠宰、分割线上抽样

3.3.1.1 猪肉、牛肉、羊肉的抽样

根据每批胴体数量,确定被抽样胴体数(每批胴体数量低于50头时,随机选2头~3头;51头~100头时,随机选3头~5头;100头~200头时,随机选5头~8头;超过200头,随机选10头)。从被确定的每片胴体上,从背部、腿部、臀尖三部位之一的肌肉组织上取样,每片取样2kg ,再混成一份样品,样品总量不得低于6kg,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1.2 猪肝的抽样

从每批中随机取5个完整的肝脏,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1.3 鸡、鸭、鹅、兔的抽样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去除内脏后的整只禽(兔胴体)体5只,每只重量不低于500g,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1.4 鸽子、鹌鹑的抽样

从每批中随机抽取去除内脏后的30只整体,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2 冷冻(冷藏)库抽样

3.3.2.1鲜肉:成堆产品在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布设采样点,从采样点的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块肉混为一个样品;吊挂产品随机从35片胴体上取若干小块肉混为一个样品,每份样品总重不少于6kg,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2.2 冻肉:500g以下的小包装,同批同质随机抽取10包以上; 500g以上的包装,同批同质随机抽取6包,每份样品不少于6kg,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冻片肉抽样方法同鲜肉。

3.3.2.3整只产品:鸡、兔等为整只产品时,在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完整样品5只(鸽子、鹌鹑为30只),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4 蜂蜜加工厂(场)取样

3.4.1 检验批

以不超过1000件为一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特征,如包装、标志、产地规格和等级等等。

3.4.2 取样数量

蜂蜜加工厂(场)取样数量见表1

 

蜂蜜加工厂(场)取样数量表

批量(件)

最低取样数(件)

< 50

5

50100